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赵景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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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执530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赵景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赵景欣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5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四段56号。负责人:孙宗伟,行长。委托代理人:瓜爱光,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赵景欣,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景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过网络查询及线下查询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永林执行员 赵凌曦执行员 魏泽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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