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小芳与山西相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相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02民初223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302民初2236号
  • 案件名称

    李小芳与山西相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相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小芳;山西相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相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吴江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02民初2236号原告:李小芳,女,1971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被告:山西相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江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浙江相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世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吴江锋,男,1990年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原告李小芳诉被告山西相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相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吴江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协商处理,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3元,由原告李小芳负担。审判员  孟立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建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