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芳与山西相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相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02民初2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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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02民初2236号案件名称
李小芳与山西相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相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小芳;山西相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相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吴江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02民初2236号原告:李小芳,女,1971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被告:山西相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江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浙江相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世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吴江锋,男,1990年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原告李小芳诉被告山西相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相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吴江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协商处理,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3元,由原告李小芳负担。审判员 孟立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建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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