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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汇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龚秀英等房成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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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01执411号
  • 案件名称

    酒泉市汇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龚秀英等房成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酒泉市汇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龚秀英;房成忠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411号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汇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银达镇宏升食品公司东侧。        法定代表人:苏红玉,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龚秀英,女,1966年6月24日出生,酒泉市汇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房成忠,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汇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龚秀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房成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3民终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房成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汇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龚秀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1518元,已执行标的8012.0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立案后通知被执行人房成忠领取执行通知书,由其本人签收并向我院申报财产状况。        二、本院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房成忠在财付通支付有限公司的存款予以冻结并扣划。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房成忠名下位于阿勒泰市文化路2区的房屋予以查封,该房产已抵押。        四、本院对被执行人房成忠名下位于奇台县西北湾镇头屯一村的房产进行调查,当地村委会出具证明,该房已属于危房无法居住。        五、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限高系统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向其进行了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        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房成忠的存款账户进行了冻结并扣划,因被执行人房成忠所有的位于奇台县西北湾镇头屯一村的房产已属危房,且阿勒泰市文化路2区的房屋面积过小,且有抵押贷款导致无法处置,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郑利审判员    米热别克扎尔克汗审判员    马哈特哈力塔依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凯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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