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黄春根与江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75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756号
  • 案件名称

    黄春根与江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黄春根;江峰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756号申请执行人:黄春根,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委托代理人:朱兵飞,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峰,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申请执行人黄春根与被执行人江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1民特44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峰结欠黄春根货款78000元及利息3000元、违约金7800元。因江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春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江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江峰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对江峰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江峰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江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江峰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江峰名下有房地产等不动产;3、本院前往江峰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下落,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黄春根,要求其向本院提供江峰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黄春根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江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江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沈 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