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合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吉首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01民初3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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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01民初3558号案件名称
龙山县合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吉首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龙山县合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吉首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01民初3558号原告:龙山县合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环城路丁家桥路段。法定代表人:李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贵爱华,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本科文化,该公司员工,现住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环城路丁家桥路段。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纯贵,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大专文化,该公司法务,现住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环城路丁家桥路段。被告:吉首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西经济开发区吉凤工业园工业大道。法定代表人:杨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开梅,女,1977年6月24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吉首市人,大专文化,该公司财务,现住湘西经济开发区吉凤工业园工业大道。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浪奔,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龙山县合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吉首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山县合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龙山县合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王 维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宇高翔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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