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娜、李伟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7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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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7153号案件名称
尤娜、李伟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尤娜;李伟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7153号申请执行人:尤娜,女,汉族,1978年8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被执行人:李伟,男,195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李飞与被执行人李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2民初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委托费11万元及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伟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资金、公积金、保险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8月19日将被执行人李伟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1日进行终本约谈,对已查询财产情况以查证结果通知书形式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同查证结果,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冬审判员 刘皓天审判员 于永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雨晴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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