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芹、谢胜利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83执恢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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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83执恢41号案件名称
李秀芹、谢胜利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秀芹;谢胜利;宋新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83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芹,女,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谢胜利,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宋新卫,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本院在执行李秀芹与谢胜利、宋新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冀0683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相应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胜利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5010151700992386_1账户内存款CNY1215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 德 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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