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沈阳杰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1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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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执1516号案件名称
周某某、沈阳杰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周某某;沈阳杰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151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1991年5月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李忠阳,系辽宁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童童,系辽宁东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沈阳杰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55号(1-33-5)法定代表人:谭秀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某,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浑南区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杰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6民初701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履行X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6民初7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李洪文审判员 张 凡审判员 郑所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文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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