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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殿军、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03民初3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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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03民初3538号
  • 案件名称

    范殿军、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沧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范殿军;张某;张瑞刚;田某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03民初3538号原告:范殿军,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张某,男,200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法定代理人:田某,张瑞刚,被告父母。被告:张瑞刚,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田某,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原告范殿军与被告张某、张瑞刚、田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范殿军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殿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文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 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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