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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基华、莫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722民初229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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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722民初229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冯基华、莫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浦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冯基华;莫军;张德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722民初2294号之二原告:冯基华,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浦北县。被告:莫军,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浦北县。被告:张德华,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浦北县。原告冯基华与被告莫军、张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冯基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基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计688元,由原告冯基华负担;保全费650元,由原告冯基华负担。审判员 黄 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莫丽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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