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鲜凤与夏兵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3民初2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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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3民初2532号案件名称
张鲜凤与夏兵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鲜凤;夏兵案件缘由
扶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3民初2532号原告:张鲜凤,女,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平凤,邵阳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兵,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系原告张鲜凤之夫。原告张鲜凤与被告夏兵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张鲜凤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鲜凤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鲜凤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经审批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易中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隆雪华书 记 员 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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