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杨某等物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2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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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2409号案件名称
叶某、杨某等物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叶某;杨某;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大湾岭村二组案件缘由
物权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2409号申请执行人:叶某,女,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申请执行人:杨某,女,201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法定代理人:叶某,女,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系申请执行人杨某之母。委托执行代理人:宋媚,湖南泓锐(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大湾岭村二组,住所地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大湾岭村二组。代表人:唐新华,系该组组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叶某、杨某与被执行人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大湾岭村二组物权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24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叶某、杨某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6月4日向被执行人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大湾岭村二组作出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材料。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并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以及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开户及缴存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到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大湾岭村村委会进行调查,被告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8月20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叶某、杨某的委托执行代理人宋媚,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43518元,执行费553元,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鹏审 判 员 李 斌审 判 员 陈卫卫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佳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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