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武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陕0524执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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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650号案件名称
习武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合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习武民;金绪民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524执650号习武民、金绪民:申请执行人习武民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4民初2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金绪民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习武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绪民给付工程款8100元及诉讼费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绪民向申请执行人习武民履行了全部案款8125元,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习武民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金绪民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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