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英坤、大连双兴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285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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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2855号之三案件名称
兰英坤、大连双兴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兰英坤;大连双兴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85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兰英坤,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双兴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青堆镇三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560741061。法定代表人:刘恩元,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兰英坤与被执行人大连双兴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3民初60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28000元,执行费32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大连双兴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大连双兴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限额冻结大连双兴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320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0日;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9月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大连双兴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庄河市青堆镇三和村周店70-3号1-2层(不动产权证书号:201808013924,建筑面积520.5平方米)房屋,期限为三年。上述房产已抵押暂不具备处理条件;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冻结期满前15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查封,逾期而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负担。经查,大连双兴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车辆、存款、保险、公积金、股票证券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宾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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