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海廷与郝富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02民初2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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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02民初2091号案件名称
席海廷与郝富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席海廷;郝富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02民初2091号原告席海廷,男,1980年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被告郝富娟,女,1985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原告席海廷与被告郝富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席海廷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海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海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席海廷负担。审判员 延丽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义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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