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申请强制执行高生行政处罚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5行审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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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行审204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申请强制执行高生行政处罚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高生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1)渝0115行审20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地址重庆市长寿区长寿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1009303972T。法定代表人袁翔,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伟,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高生,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交执罚(2020)00025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余正华 审 判 员 彭 可 审 判 员 保香兰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陈 瑶 书 记 员 黄 丹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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