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2民申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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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民申3号案件名称
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建国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2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建国,男,生于1962年3月18日,汉族,大学文化,陕西省延川县城市管理局离休干部,。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延川县北大街百货公司家属楼下。法定代表人:白春亮,男,该信用联社理事长。再审申请人刘建国因与被申请人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川县人民法院(2008)延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刘建国申请再审称,1、2020年10月25日,本人在本院正式看到(2008)延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上所说2008年8月5日本院向被告我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完全是子虚乌有,荒唐。12年来对这份判决本人一概不知。2、判决书中提到的信合向法院提供的借款资料证据;贷款申请、调查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纯属于伪造。借款填字、盖章、手印、身份证号于我毫不相干。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发放了贷款,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我起诉到法院,法院既未通知我应诉,也未向我送达判决书,严重违反了诉讼法的规定,剥夺了我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提起再审,望法院能支持申诉人的请求,维护法律的尊严。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刘建国与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川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2008)陕062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1月1日生效。再审申请人刘建国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6月13日调卷审查及与本笔借款的抵押人冯瑞林调查了解,2009年,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曾向再审申请人刘建国告知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要求其履行给付义务,其应当知道判决已生效。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申请再审的期限。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建国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孙 树 郁 审 判 员 贺 军 宁 人民陪审员 朱 琴 琴 二0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项 怡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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