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德才、赵玉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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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民终1780号案件名称
魏德才、赵玉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魏德才;赵玉平案件缘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7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德才,男,1958年10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军(系魏德才之子),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玉平,男,1961年11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原审第三人:吕德成,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上诉人魏德才因与被上诉人赵玉平、原审第三人吕德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4民初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德才于2021年9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魏德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德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上诉人魏德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晓蕾审判员 赵丽审判员 彭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马全书记员 廖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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