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海南州海汇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博安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2521执7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青2521执728号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南州海汇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博安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共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海南州海汇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博安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共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2521执728号申请执行人:海南州海汇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757436383F,住所地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团结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贞,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理人:李宝林,男,土族,1978年4月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海南州海汇投资有限公司职工,住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南路234号。 被执行人:青海博安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5649097032,住所地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120号。 法定代表人:安怀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海南州海汇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博安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29日依法受理。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还款计划,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521执728号案件中青海博安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海龙审判员严海梅审判员张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才让多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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