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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清尧、关红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1执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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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1执440号
  • 案件名称

    孙清尧、关红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孙清尧;关红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1执440号申请执行人:孙清尧,男,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新乡县。被执行人:关红军,男,汉族,1978年2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关于孙清尧申请执行关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20)豫0721民初23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关红军应于2021年1月底前一次性偿还孙清尧货款22700元。。因关红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孙清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实的义务,报告名下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关红军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本院查到被执行人关红军名下案件较多,申请人申请不处置被执行人关红军名下车辆。三、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21执4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关红军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孙清尧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小圣审判员  刘卓斐审判员  马祥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文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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