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帅坤、李嵘等王正翠、刘顺初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30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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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3090号之一案件名称
龚帅坤、李嵘等王正翠、刘顺初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龚帅坤;李嵘;王正翠;刘顺初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481执30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龚帅坤,男,199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李嵘,男,1992年08月01日出生, 汉族,住所地四川省高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王正翠,女,1975年02月03日出生, 汉族,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刘顺初,男,1982年04月04日出生, 汉族,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龚帅坤、李嵘、王正翠与被执行人刘顺初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申请执行人龚帅坤、李嵘、王正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481民特121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刘顺初向申请执行人龚帅坤、李嵘、王正翠支付执行款42230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3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9500元、执行费533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21)浙0481执309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 理 执 行 员 章秋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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