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军、贺太伟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5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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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5759号案件名称
侯军、贺太伟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侯军;贺太伟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5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军,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太伟,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贵,辽宁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军因与被上诉人贺太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侯军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侯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6元(侯军已预交),减半收取138元,由上诉人侯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小南审判员 刘冬艳审判员 刘 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姜 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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