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侯军、贺太伟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575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5759号
  • 案件名称

    侯军、贺太伟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侯军;贺太伟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5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军,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太伟,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贵,辽宁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军因与被上诉人贺太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侯军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侯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6元(侯军已预交),减半收取138元,由上诉人侯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小南审判员  刘冬艳审判员  刘 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姜 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