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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玉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7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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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7124号
  • 案件名称

    綦玉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綦玉光
  • 案件缘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712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綦玉光,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萍,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汇,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綦玉光因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21)辽0293民初18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綦玉光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不是拆迁补偿纠纷,而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分别作出(2018)辽0202民初8733号民事判决、(2019)辽02民终9468号民事判决,认定二被上诉人侵权事实成立,并判决由二被上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上述判决部分赔偿已经由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以“本案中,起诉人未就其诉请的补偿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为由是错误的,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本案系依据(2019)辽02民终9468号民事判决在有新证据的情形下,对原有的二被上诉人侵权事实另行主张的权利。根据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2民终9468号民事判决第11页倒数第4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案涉房屋的总面积984平方米及对一审判决酌定的计算标准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现有证据不足认定被上诉人有产权证面积为681.88㎡,一审对该事实认定不清,予以纠正;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院暂以81.66㎡,为有证面积计算相应的赔偿数额,其余部分按无产权证的标准计算,待行政机关对被上诉人持有的大房甘村字第××号房产执照的真伪作出判断后,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故上诉人依据新证据向二被上诉人另行主张权利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2021年1月6日,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确认上诉人房屋产权面积为681.66㎡,该证据为上诉人新取得证据。根据该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房屋产权面积为681.66㎡,故上诉人依据(2019)辽02民终9468号民事判决向二被上诉人主张赔偿上诉人有证面积681.66㎡有合法依据。综上所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起诉状中诉请被起诉人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经查,就本案讼争的法律关系,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2民初8733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9)辽02民终9468号民事判决认定,系被起诉人在未与起诉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将起诉人的房屋予以拆除,构成侵权,故本案不属于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2019)辽02民终9468号民事判决认为,因现有证据不足认定被上诉人有产权证部分的面积为681.66平方米,一审对该事实认定不清,予以纠正;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院暂以81.66平方米为有证面积计算相应的赔偿数额,其余部分按无产权证的标准计算,待行政机关对被上诉人所持有的大房甘村字第××号房产执照的真伪作出判断后,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在本案中,上诉人綦玉光在起诉时,并未提交行政机关对案涉房产执照真伪作出判断的相关材料,故本次起诉不符合“另行主张权利”之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诉人綦玉光前后两次起诉涉及的当事人和法律关系相同,本次起诉的诉讼请求为(2018)辽0202民初8733号及(2019)辽02民终9468号案件的诉讼请求所包含,现上诉人在行政机关未对案涉房产执照真伪作出判断的情况下提起本次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综上,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未就其诉请的补偿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为由对其起诉不予立案,理由不当,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凯审 判 员  殷传茂审 判 员  魏久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 勃书 记 员  李玉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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