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常平分公司、李宝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973民初13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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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3民初13504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常平分公司、李宝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常平分公司;李宝侠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民初13504号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常平分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麦元村四队。负责人:彭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龙,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水萍,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宝侠,女,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常平分公司诉被告李宝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常平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因撤诉处理减半收取,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常平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常平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潮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周文娟书 记 员 罗丽津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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