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飞、延安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8民初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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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民初675号案件名称
尉飞、延安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尉飞;延安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万军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8民初675号 原告:杜万军,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富县居民,住该处,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广才,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安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73836803D。法定代表人:赵志平,该公司经理。被告:尉飞,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富县居民,现住富县南教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杜万军诉被告延安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尉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杜万军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万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万军撤回起诉。免予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王培兴人民陪审员 呼怀军人民陪审员 杜红香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一 日 法 官 助理 马 芳书 记 员 王 辉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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