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与张俊罚金执行裁定书(2021)渝0109执4585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执4585号之二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与张俊罚金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张俊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9执4585号之二 移送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5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9009297920Y。被执行人:张俊,男,1977 年8 月30 日出生于四川省华蓥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关于移送执行张俊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09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张俊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截至2021年8月26日,被执行人已履行881元,尚有1119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9执45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甘 玲 审 判 员 陈安燕 审 判 员 李 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柴兆琳书 记 员 何巨玲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2021)晋0825执保89号 下一篇 尉飞、延安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8民初6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