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水支行、陈君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722执恢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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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722执恢81号案件名称
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水支行、陈君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浦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水支行;陈君伟;陈君似;陈君俊;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722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水支行住所地浦北县泉水镇解放北路98号。法定代表人林宝华。被执行人陈君伟,男,1961年0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浦北县。被执行人陈君似,男,1957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被执行人陈君俊,男,1952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被执行人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泉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君伟。本院在执行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水支行与陈君伟、陈君似、陈君俊、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21)桂0722执恢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郭钧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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