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华与刘翠霞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6民特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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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民特582号案件名称
郭华与刘翠霞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郭华;刘翠霞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特582号申请人:郭华,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刘翠霞,女,1953年11月9日出生。申请人郭华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郭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华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审 判 员 陆宋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肖 荣书 记 员 杨 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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