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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华与刘翠霞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6民特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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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民特582号
  • 案件名称

    郭华与刘翠霞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郭华;刘翠霞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特582号申请人:郭华,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刘翠霞,女,1953年11月9日出生。申请人郭华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郭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华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审 判 员 陆宋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肖 荣书 记 员 杨 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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