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留置看护与公安技术服务中心;何振升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2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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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2318号案件名称
丹东市留置看护与公安技术服务中心;何振升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丹东市留置看护与公安技术服务中心;何振升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2318号申请执行人丹东市留置看护与公安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金崮村60号。法定代表人蔡昌勇,该中心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倪永刚,系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振升,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丹东市留置看护与公安技术服务中心申请执行倪永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辽0681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100元并已退付申请执行人,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681执2318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刘志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丽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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