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帅与沃尔玛(重庆)百货有限公司永川渝西广场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8民初81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8民初8127号案件名称
李帅与沃尔玛(重庆)百货有限公司永川渝西广场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帅;沃尔玛(重庆)百货有限公司永川渝西广场分店案件缘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8民初8127号 原告:李帅,男,199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沃尔玛(重庆)百货有限公司永川渝西广场分店,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负责人:杨华。原告李帅与被告沃尔玛(重庆)百货有限公司永川渝西广场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李帅于2021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帅负担。 审 判 员 刘 婧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叶向铃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佛山伊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和珍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0604执14894号 下一篇 其他案由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黑2703执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