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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郭军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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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1096号
  • 案件名称

    郭军、郭军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郭军;郭军;洛南县恒天建设工程劳务施工有限公司;洛南县恒天建设工程劳务施工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096号 申请执行人:洛南县恒天建设工程劳务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军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洛南县恒天建设工程劳务施工有限公司与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31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军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洛南县恒天建设工程劳务施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确认被执行人郭军应履行案款470000元、执行费695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郭军于2021年12月30日前将全部案款一次性清偿完毕。执行费6950元被执行人郭军已缴纳。因履行期限较长,现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526执1096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      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丹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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