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西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25执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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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825执577号案件名称
王长西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旌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长西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25执577号被执行人:王长西,男,1983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在执行吕志忠与王长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长西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1)皖1825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志银的银行存款1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梅钰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群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25执577号被执行人:王长西,男,1983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在执行吕志忠与王长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长西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1)皖1825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志银的银行存款1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梅钰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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