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亮、毛鸿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823执49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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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823执494号之一案件名称
高亮、毛鸿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阳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高亮;毛鸿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823执4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亮,男,汉族,1995年6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被执行人:毛鸿远,男,汉族,1992年6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本院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亮与被执行人毛鸿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粤1823民初856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毛鸿远应偿还借款本金22000元、利息8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高亮,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全面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毛鸿远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通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2.分别于2021年5月12日、5月13日、5月31日、7月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毛鸿远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登记财产状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毛鸿远名下车牌号码为粤R×××××号车辆,因为能扣押,无法进行拍卖处理;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分别于2021年5月17日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毛鸿远在阳山县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于5月12日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查询被执行人毛鸿远在广东省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毛鸿远名下有不动产登记。4.于2021年7月7日对被执行人毛鸿远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于2021年7月7日将被执行人毛鸿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于2021年8月27日进行了调查,向阳山县杨梅镇何皮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毛鸿远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7.于2021年7月5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高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毛鸿远所有的相关财产状况,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展业审 判 员 陈永清审 判 员 陈定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黄慧婷书 记 员 潘若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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