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大金控汉鼎亚太先锋投资基金企业、张国英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执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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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执722号案件名称
深圳光大金控汉鼎亚太先锋投资基金企业、张国英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深圳光大金控汉鼎亚太先锋投资基金企业;张国英;大连紫晨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白鲸世界文化发展(大连)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特殊程序;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执72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光大金控汉鼎亚太先锋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绿景纪元大厦26层26A、26B、26J(入驻光大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光大汉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杜建军)被执行人:张国英,男,汉族,1968年5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大连紫晨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信达街57号3号楼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71560013R。法定代表人:张忠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大白鲸世界文化发展(大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10号12层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071563898H。法定代表人:王淑艳,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深圳光大金控汉鼎亚太先锋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张国英、大连紫晨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白鲸世界文化发展(大连)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273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告知书等。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股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通过最高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对被执行人名下收益保险产品信息进行查询,通过大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信息进行查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居住地)调查被执行人经营及财产情况,未能获取其可供执行财产方面的信息。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股权、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大白鲸世界文化发展(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已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已裁定中止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行为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已充分知晓。本院认为,本案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控制的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273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董国建执行员 王炳军执行员 曲寅虎二〇二一年九月××日书记员 隋彦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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