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振强、郭增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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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044号案件名称
迟振强、郭增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迟振强;郭增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迟振强,男,1978年5月31日出生,满族,现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郭增玉,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满族,户籍地东港市。申请执行人迟振强与被执行人郭增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进行了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期限内未能提供,同时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广慧审判员 蔡万军审判员 陈志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晓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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