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英、吴士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5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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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2579号之一案件名称
华兰英、吴士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华兰英;吴士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5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兰英,女,1979年0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吴士海,男,1986年11月0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华兰英与被执行人吴士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6民初7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责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24655元利息11688元、违约金20000元,并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其名下的财产。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并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予以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暂无款项可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截止2021年9月1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到位0元。经实地查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和限制出入境等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5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肖 京二О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龚严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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