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利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芹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33民初1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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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33民初1993号案件名称
保定市利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芹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保定市利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芹;王劲松;王龙飞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33民初1993号原告:保定市利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焦庄乡连庄三村。法定代表人:郑耀伟,该公司总经。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鹏琳,女,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蕴哲,河北康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芹,女,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被告:王劲松,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被告:王龙飞,女,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原告保定市利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芹、王劲松、王龙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利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劲松、王龙飞的诉讼。本院认为,现原告保定市利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劲松、王龙飞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定市利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劲松、王龙飞的诉讼。审判员 吕占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郑 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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