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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利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芹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33民初1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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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33民初1993号
  • 案件名称

    保定市利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芹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赵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保定市利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芹;王劲松;王龙飞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33民初1993号原告:保定市利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焦庄乡连庄三村。法定代表人:郑耀伟,该公司总经。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鹏琳,女,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蕴哲,河北康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芹,女,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被告:王劲松,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被告:王龙飞,女,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原告保定市利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芹、王劲松、王龙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利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劲松、王龙飞的诉讼。本院认为,现原告保定市利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劲松、王龙飞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定市利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劲松、王龙飞的诉讼。审判员  吕占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郑 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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