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仝照平、仝照普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8民初515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8民初5152号
  • 案件名称

    仝照平、仝照普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仝照平;仝照普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8民初5152号原告:仝照平,女,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果,女,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系原告仝照平女儿。被告:仝照普,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仝照平与被告仝照普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仝照平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仝照平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照平撤回对被告仝照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仝照平负担。审判员  张文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