仝照平、仝照普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8民初5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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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8民初5152号案件名称
仝照平、仝照普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仝照平;仝照普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8民初5152号原告:仝照平,女,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果,女,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系原告仝照平女儿。被告:仝照普,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仝照平与被告仝照普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仝照平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仝照平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照平撤回对被告仝照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仝照平负担。审判员 张文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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