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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雪华、刘天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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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935号
  • 案件名称

    陈雪华、刘天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陈雪华;刘天喜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935号申请执行人:陈雪华,女,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执行人:刘天喜,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申请执行人陈雪华与被执行人刘天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724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天喜赔偿申请执行人陈雪华28882.45元,支付执行费333元。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刘天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收到该执行通知书起5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天喜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刘天喜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被执行人刘天喜纳入失信人名单。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陈雪华。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将对本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本案的情况,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刘天喜继续清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刘 伟审 判 员 李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邓泽位书 记 员 江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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