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仙居岭京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华拓矿业有限公司、伍柱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3民初23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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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民初2322号之一案件名称
郴州市仙居岭京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华拓矿业有限公司、伍柱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郴州市仙居岭京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华拓矿业有限公司;伍柱案件缘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民初2322号之一原告:郴州市仙居岭京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郴江路(郴资桂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曹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喜,郴州市北湖区华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省华拓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路湘南世博园第1栋9B12。法定代表人:廖日军,该公司经理。被告:伍柱,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系被告湖南省华拓矿业有限公司员工。原告郴州市仙居岭京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华拓矿业有限公司、伍柱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郴州市仙居岭京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郴州市仙居岭京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原告郴州市仙居岭京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乐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肖丽君书 记 员 张亚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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