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元峰与钱晓海、薛振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3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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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3651号案件名称
居元峰与钱晓海、薛振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居元峰;钱晓海;薛振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3651号申请执行人:居元峰,男,197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阳,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钱晓海,男,198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薛振英,女,198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居元峰与被执行人钱晓海、薛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苏0281民初9420号民事调解书,钱晓海、薛振英应归还居元峰借款518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因钱晓海、薛振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居元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钱晓海、薛振英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钱晓海、薛振英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为此,本院向钱晓海、薛振英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钱晓海、薛振英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扣划薛振英银行存款1227.19元并已发还居元峰,依法查封薛振英名下车牌号为苏B6××××汽车一辆,未能实际扣押到案;2、本院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钱晓海、薛振英名下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房地产等不动产;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钱晓海、薛振英住所地及所在村委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亦未发现钱晓海、薛振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居元峰,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钱晓海、薛振英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居元峰对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钱晓海、薛振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由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依法向有关部门查询,薛振英名下有一辆汽车,因未能实际扣押,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除发还的款项外,未发现钱晓海、薛振英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居元峰未能提供钱晓海、薛振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闵永刚审判员 朱新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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