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育国、汪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1执6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632号案件名称
冯育国、汪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冯育国;汪超;开阳县林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1执632号申请执行人:冯育国,男,汉族。被执行人:汪超,男,汉族。被执行人:开阳县林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785495989A。法定代表人:汪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育国与被执行人汪超、开阳县林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景华应给付案件款2822512.00元、执行费306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长期履行给付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121执632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不按执行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持裁定书、判决书或调解书再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谢贵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 华书 记 员 吴东璃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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