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声远、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65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6516号案件名称
徐声远、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徐声远;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6516号 原告: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00T26N。法定代表人:张玉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艳永,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声远,男,住山东省济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声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若嘉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贾旖旎书 记 员 惠嘉瑜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沈阳泰科流体控制有限公司、沈阳新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91民初1817号 下一篇 袁首成、吴靖君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626执恢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