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张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保1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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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保1148号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张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张勇;胡丽娜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保1148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申请人:张勇。被申请人:胡丽娜。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申请人张勇、胡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勇、胡丽娜的银行存款49814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自愿以其自有资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勇、胡丽娜的银行存款49814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011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田娜书 记 员 姚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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