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远智与周丽,刘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9民初4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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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9民初4863号案件名称
黄远智与周丽,刘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黄远智;周丽;刘孝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19民初4863号原告:黄远智,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刘孝平,男,现住重庆市南川区。(该基本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周丽,女,现住重庆市南川区。(该基本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远智与被告刘孝平、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远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远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黄远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远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80元(原告黄远智已预交),由原告黄远智负担。 审 判 员 袁经盛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冷艳婷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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