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金诺矿产有限公司、张庆智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保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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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执保812号案件名称
营口金诺矿产有限公司、张庆智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营口金诺矿产有限公司;张庆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82执保812号申请人:营口金诺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金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承君,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张庆智,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申请人营口金诺矿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庆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营口金诺矿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庆智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营口金诺矿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庆智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继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婧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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