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霞福光贸易有限公司与吴玉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5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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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546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阴市霞福光贸易有限公司与吴玉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江阴市霞福光贸易有限公司;吴玉宝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54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阴市霞福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法定代表人:林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王怡婷,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玉宝,男,196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江阴市霞福光贸易有限公司与吴玉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苏0281民初11546号民事裁定书,对吴玉宝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江阴市霞福光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申请解除对吴玉宝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吴玉宝的银行存款49万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诸国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晓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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