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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霞福光贸易有限公司与吴玉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5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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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54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江阴市霞福光贸易有限公司与吴玉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江阴市霞福光贸易有限公司;吴玉宝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54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阴市霞福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法定代表人:林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王怡婷,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玉宝,男,196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江阴市霞福光贸易有限公司与吴玉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苏0281民初11546号民事裁定书,对吴玉宝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江阴市霞福光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申请解除对吴玉宝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吴玉宝的银行存款49万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诸国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晓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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