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汉光、刘文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821执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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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859号案件名称
朱汉光、刘文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朱汉光;刘文英;谢金文;谢金武;谢金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821执859号申请执行人:朱汉光,男,194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被执行人:刘文英,女,1970年9月3日出生,瑶族,户籍地平南县,现住平南县。被执行人:谢金文,男,1996年5月25日出生,瑶族,住平南县,现住平南县。被执行人:谢金武,男,2000年4月18日出生,瑶族,住平南县,现住平南县。被执行人:谢金萍,女,1998年5月27日出生,瑶族,住平南县,现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朱汉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桂0821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刘文英、谢金文、谢金武、谢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刘文英、谢金文、谢金武、谢金萍在继承谢邦胜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借款3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且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和申请执行费350元。本院依法立案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文英、谢金文、谢金武、谢金萍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账户内存款。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账户内存款共29847.76元至本院标的款专用账户(其中,扣划被执行人谢金文名下的金融账户内存款共1443.91元,扣划被执行人谢金武名下的金融账户内存款共5581.79元,扣划被执行人谢金萍名下的金融账户内存款共22822.06元)。申请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剩余部分债权,扣除执行费350元后,申请人最终所得金额为29497.76元。至此,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债务。本院认为,本院(2020)桂0821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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