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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柏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1391执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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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391执1170号
  • 案件名称

    郭柏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惠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郭柏春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粤1391执1170号关于郭柏春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391刑初33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依法移送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粤1391执1170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通知书指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郭柏春名下银行存款2000元,本案罚金已执行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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