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柏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1391执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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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391执1170号案件名称
郭柏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惠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郭柏春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粤1391执1170号关于郭柏春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391刑初33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依法移送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粤1391执1170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通知书指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郭柏春名下银行存款2000元,本案罚金已执行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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