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06民初6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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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06民初6288号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群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206民初6288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26384939J)。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恒山路239号6楼。 法定代表人:姚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群,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群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波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徐璐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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